高雄市永安區衛生所民眾申請檔案應用須知
(一)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、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與檔案法第八條、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及
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等規定,規範人民依法請求提供閱覽行政資料卷宗或檔案之權利、
申請程序、准駁應用之依據及應配合之作為等事項。
(二)民眾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,並附本人身分證明文件,向本所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(以下簡稱檔管人員)申辦檔案應用 事宜。
(三)檔管人員應依權責將申請書送總收文處掛號收件、分文至原案件承辦人員審核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。
(四)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所得拒絕其申請:
1、有關國家機密者。
2、有關犯罪資料者。
3、有關工商秘密者。
4、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。
5、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。
6、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。
7、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。
(五)民眾進入檔案室應接受檔管人員之引導,並關閉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,亦不得有飲食、吸菸、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清潔等 情事。
(六)民眾應用檔案資料,應由檔管人員陪同在檔案室內為之,並遵守下列事項:
1、不得有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、污損、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等行為。
2、不得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(七)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應在本所檔案應用服務時間內為之(上午9:00 ~11:30、下午14:00~16:30 )。
(八)民眾檔案應用完畢後,應將原件交還檔管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將身分證明文件歸還。
(九)民眾影印檔案資料應注意事項:
1、請告知檔管人員代為影印,不得擅自使用影印機影印。
2、影印資料每張均依照『檔案復製收費標準表』收費,且不論影印成效如何,概以用紙數合計總金額,並由本所出納人 員摯撥收據予申請人。
(十)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,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,由受理單位於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,另日再行 調閱。
(十一)本須知如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