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手機選單
:::

服務項目

     高雄市各區衛生所自費或健保不給付項目醫療收費標準表

    中華民國100年1月 12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年1月份局務會議通過

    中華民國100年1月 18日高市衛醫字第1000004219號函頒

    中華民國100年3月 30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年3月份局務會議修訂

     

    一、自費就診者,依照高雄市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酌減收取。

    二、共同遵循部分如下:

             (一)行政費用

    醫療收費標準表
    項目 單價(新台幣:元) 備註
    門診掛號費 30/次 低收入戶、身障、榮民及65歲以上免收
    化、檢驗掛號費 30/次 回診看報告免收

             (二)證明文件費

    醫療收費標準表(草案)
    項目 單價(新台幣:元) 備註
     預防注射證明書

     50/份(中文)

    100/份(英文)

     中文或英文每加1份20元
     診斷證明書(體格檢查、一般體檢)  70/人  每加1份35元
     診斷證明書(一般、請假用)  80/份  
     診斷書證明書(家暴、性侵害用)  300/份  本診斷書不得加註非訴訟用
     診斷證明書(驗傷、鑑定、出國用)  500/份  

     行政相驗費

    (含驗屍費及死亡證明書費)

     1500/件  中低收入戶免收

             (三)其他  

    醫療收費標準表
    項目  單價(新台幣:元) 備註
     子宮頸抹片檢查  150/人  30歲以上免費

     

    :::
    ▲開啟 ▼關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