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各區衛生所自費或健保不給付項目醫療收費標準表
中華民國100年1月 12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年1月份局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0年1月 18日高市衛醫字第1000004219號函頒
中華民國100年3月 30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年3月份局務會議修訂
一、自費就診者,依照高雄市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酌減收取。
二、共同遵循部分如下:
(一)行政費用
醫療收費標準表
項目 |
單價(新台幣:元) |
備註 |
門診掛號費 |
30/次 |
低收入戶、身障、榮民及65歲以上免收 |
化、檢驗掛號費 |
30/次 |
回診看報告免收 |
(二)證明文件費
醫療收費標準表(草案)
項目 |
單價(新台幣:元) |
備註 |
預防注射證明書 |
50/份(中文)
100/份(英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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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或英文每加1份20元 |
診斷證明書(體格檢查、一般體檢) |
70/人 |
每加1份35元 |
診斷證明書(一般、請假用) |
80/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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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斷書證明書(家暴、性侵害用) |
300/份 |
本診斷書不得加註非訴訟用 |
診斷證明書(驗傷、鑑定、出國用) |
500/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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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相驗費
(含驗屍費及死亡證明書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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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0/件 |
中低收入戶免收 |
(三)其他
醫療收費標準表
項目 |
單價(新台幣:元) |
備註 |
子宮頸抹片檢查 |
150/人 |
30歲以上免費 |